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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0202339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69 條
旨:
核釋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限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
          限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0 月 2  日府農農字第 1020200805 號函。
          二、有關貴府於執行農地管理稽查業務,倘發現農業用地上屬得核准容許
              使用之農業設施或農舍,擬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補辦相關程序,宜
              斟酌申辦案件所需之辦理時間,俾給予一定之補辦期限,並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至於
              當事人倘屆期仍未完成補辦相關程序,而確屬無法取得合法使用文件
              者,貴府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移請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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