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760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0920138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旨: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分區變更繳交回饋金問題
主    旨:貴府函詢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將都市計畫農
          業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是否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
          用辦法」繳交回饋金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府農務字第○九二○一三六四九四號函。
          二、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其變更使用性質繳交回饋金,為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所明定,本會並訂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
              及分配利用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其中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依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標準,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
              准變更或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標準。但變
              更作為古蹟使用者,以變更或核准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或核准
              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一計算之。」合先敘明。
          三、查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係於八十八年八
              月九日由內政部修正公告,依據該規範第一點揭示該規範訂定依據係
              為配合農地釋出方案之實施而訂定,且第二點亦有明定:「都市計畫
              農業區之變更使用,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定,次查該
              規範第四十點有關應提供之現金規定,亦係配合八十四年八月三日行
              政院頒定之農地釋出方案內容予以規定 (註:農地釋出方案業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報院同意廢止) ,該規定與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與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已不相符,基於
              該規範之訂定並非依據都市計畫法之授權,尚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條所稱之法規命令,應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
              「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已明定土地變更使用應捐贈或繳交相當回饋性
              質之金錢或代金者,其繳交及使用,依其法令規定辦理。‧‧‧」。
              在內政部未依法訂定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規定前,有關依據現行「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變
              更使用,如有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仍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
              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