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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中授水保字第 09318072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6、6-1 條
旨:
辦理「和平鄉博愛村中─ 003、中─ 004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等二區
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規劃」,規定限制招標廠商資格異議案

主    旨:有關台灣省土木師公會異議貴府辦理「和平鄉博愛村中─ 003、中─ 004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等二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規劃」,規定限制招標廠
          商資格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工程企字第○九三○○
              一二七五八○號函辦理暨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三月十
              九日農府水字第○九三○○七四八七八號函。
          二、查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
              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係指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規模以上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該四類技師或聘有該四類之技術
              顧問機構,均具有規劃 (含調整) 、設計及監造之權限。
          三、除非具有同法第六條之一「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
              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情形,應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
              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加簽) 。至於招標廠商資格限制由特定身分之
              技師簽證,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請逕洽有關單位。
正    本:台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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