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辦理「和平鄉博愛村中─ 003、中─ 004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等二區 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規劃」,規定限制招標廠商資格異議案
主 旨:有關台灣省土木師公會異議貴府辦理「和平鄉博愛村中─ 003、中─ 004 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等二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規劃」,規定限制招標廠 商資格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工程企字第○九三○○ 一二七五八○號函辦理暨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三月十 九日農府水字第○九三○○七四八七八號函。 二、查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 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係指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規模以上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該四類技師或聘有該四類之技術 顧問機構,均具有規劃 (含調整) 、設計及監造之權限。 三、除非具有同法第六條之一「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 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情形,應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 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加簽) 。至於招標廠商資格限制由特定身分之 技師簽證,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請逕洽有關單位。 正 本:台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