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15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 路監交字第 10400288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1 期 31958-319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92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4.08.01  日起由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辦理「
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主    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辦理「酒後駕
          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依    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1  項及第 9
              2 條第 3  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形者,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 6  小時
              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
              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
              、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
              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
              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
              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再犯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
註:
1.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路監交字第
  1060019324  號公告「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時數
  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