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8 期 25599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1.07.16 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 、分站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汽車駕 駛人施以 4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主 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1 年 7 月 16 日起將辦理「酒後 駕車違規班」。 依 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92 條第 3 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 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形者,自 101 年 7 月 16 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 4 小時 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 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 、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 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 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 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基隆監理站、宜蘭監理站、花蓮監理 站、玉里監理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苗栗監 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 理站、埔里監理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雲林監理站、新營監理站、麻豆監 理站、臺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屏東監理站、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 站、恆春監理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及本局網站(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6.aspx)。
1.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路監交字第 1060019324 號公告,「酒後駕車違規班」時數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