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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 路監交字第 1011004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8 期 255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35、92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1.07.16  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
、分站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汽車駕
駛人施以 4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主    旨: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 101  年 7  月 16 日起將辦理「酒後
          駕車違規班」。
依    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92 條第 3  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5  條及第 11 條
              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
              形者,自 101  年 7  月 16 日起將由各辦理講習單位施以 4  小時
              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各辦理講習單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
          二、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
              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
              、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
              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
              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
              申請延期講習。
          三、公告本局辦理「酒後駕車違規班」之各講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基隆監理站、宜蘭監理站、花蓮監理
                站、玉里監理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苗栗監
                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南投監
                理站、埔里監理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雲林監理站、新營監理站、麻豆監
                理站、臺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屏東監理站、臺東監理站、澎湖監理
                站、恆春監理分站。
          四、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及本局網站(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6.aspx)。
註:
1.本筆資料,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路監交字第
  1060019324  號公告,「酒後駕車違規班」時數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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