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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 貿服字第 100015080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76 期 12058-1207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旨:
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並訂定「加
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委辦政府單
位及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8  條簽發條件之公會團
體得申請之,自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

主  旨:公告(一)訂定「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
          明書」格式、填寫說明及申請書;(二)委託辦理簽發「加工證明書」及
          「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政府單位及紡拓會及工商
          團體等簽發單位亦得申請簽發;(三)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
          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欄位內容、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自 100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貿易法第 2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辦理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 6  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
                、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三)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臺中分處、中
                港分處、屏東分處)。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二、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
              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8
              條簽發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三、檢附加工證明書、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一般原
              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如附件 1,含申請書
              、證明書)及填寫說明(附件 2)。
相關圖表:附件 1.PDF
     附件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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