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76 期 12058-12071 頁
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並訂定「加 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委辦政府單 位及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8 條簽發條件之公會團 體得申請之,自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
主 旨:公告(一)訂定「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 明書」格式、填寫說明及申請書;(二)委託辦理簽發「加工證明書」及 「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政府單位及紡拓會及工商 團體等簽發單位亦得申請簽發;(三)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及「外 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欄位內容、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自 100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貿易法第 20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 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局委託辦理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之簽發單位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本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第 6 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 、臺中分局、臺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 (三)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臺中分處、中 港分處、屏東分處)。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二、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或省級以 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符合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 8 條簽發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簽發加工證明書及由第 3 國直接輸往 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 三、檢附加工證明書、由第 3 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一般原 產地證明書及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如附件 1,含申請書 、證明書)及填寫說明(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