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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發文字號: 觀業字第 0953002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23 期 7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信用有瑕疵之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如何辦理
事宜
主    旨:關於信用瑕疵之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事宜,
          請  查照惠予轉知各行政機關。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95 年 11 月 16 日召開「研
              商信用瑕疵之公務人員申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
          二、鑒於近來陸續仍接獲有信用瑕疵公務人員陳情,抱怨其無法使用「國
              民旅遊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情事,為確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 95 年 11 月 16 日邀集相關
              單位及發卡銀行再次協商後決議,有上述情況無法使用「國民旅遊卡
              」消費之公務人員,請依據信用卡背面發卡銀行服務電話與銀行協商
              後,利用銀行 ATM  轉帳、銀行匯款或郵局劃撥匯款方式,先繳交欲
              申請休假旅遊補助費之金額予發卡銀行,繳款後,以電話通知及傳真
              匯款單據予發卡銀行,經發卡銀行確認無誤後,最遲在繳款次日起開
              放等額信用額度予公務人員使用。
          三、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解決類此案件,避免再引起爭議,本局已於
              96  年及 97 年「共同供應契約『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第
              8 條「信用額度」中列明:「...乙方(發卡銀行)如經徵信審核
              持卡人有不符發卡資格者,仍應發給「國民旅遊卡」,惟應由持卡人
              先繳交欲申請休假補助費之金額,再由乙方開放等額信用額度予持卡
              人...。」,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
          政院主計處、玉山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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