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甄選 103 年至 105 年之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
業務辦理團體,送件時間截至 102.11.01 日下午 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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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甄選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 103 年至 105 年度旅行業領隊人
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第 138 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3 年至 105 年度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
為 3 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1,232 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等為宗旨
。
(二)最近 3 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
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
請表」及第 6 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 科,如以掛號郵寄則
以郵戳為憑(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 號 6 樓,電話:23
49-1500#8283,聯絡人:文宜先生)。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領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 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件
。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評選
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以序
位第 1,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同意者決定之;若有 2 家以
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以序位第 1 者
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 70 分(含
)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領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及品
質(占 20%)。
(2)辦理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速度、執業證逾期前之及
時通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 30%)。
(3)核換發證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逾期前通知費用須以
單價報價,須含軟、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其他必要
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相關費用請依目前執業領隊人
數約 50,000 人及近 3 年考試及格訓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約
4,500 人估算(含營業稅)(占 20%)。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 15%
)。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 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 30 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契
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得參
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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