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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發文字號: 觀業字第 102300232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2 期 37411-374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6 條
旨: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甄選 103  年至 105  年之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
業務辦理團體,送件時間截至 102.11.01  日下午 5  時 30 分
主  旨:甄選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 103  年至 105  年度旅行業領隊人
          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第 138  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3  年至 105  年度旅行業領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
                為 3  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1,232  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三、委辦期間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領隊業務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等為宗旨
                。
          (二)最近 3  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
                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
              請表」及第 6  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  科,如以掛號郵寄則
              以郵戳為憑(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  號 6  樓,電話:23
              49-1500#8283,聯絡人:文宜先生)。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領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相關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  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領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件
                。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評選
                    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以序
                    位第 1,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同意者決定之;若有 2  家以
                    上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以序位第 1  者
                    為優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 70 分(含
                    )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領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及品
                    質(占 20%)。
              (2)辦理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速度、執業證逾期前之及
                    時通知及系統之防弊管理(占 30%)。
              (3)核換發證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逾期前通知費用須以
                    單價報價,須含軟、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其他必要
                    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相關費用請依目前執業領隊人
                    數約 50,000 人及近 3  年考試及格訓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約
                    4,500 人估算(含營業稅)(占 20%)。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 15%
                    )。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 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 30 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契
              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得參
              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
相關圖表:附表1資格審查申請表.PDF
     附表2領隊執業證製作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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