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交通部觀光局依據行政程序法暨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公告甄選委託
辦理 100 至 102 年度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及校正等相關業
務之旅遊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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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甄選旅行同業或導遊業務相關團體辦理 100 至 102 年度旅行業導遊人
員執業證相關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第 138 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
、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委辦事項
(一)辦理 100 至 102 年度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及校正業
務。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
、第 19 條及第 30 條規定,「專任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旅行業
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發
給專任導遊使用。」、「特約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
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後使
用。」、「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 1 次,其有效期間為 3
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申
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 150
元。導遊人員執業證校正費每件新臺幣 50 元。」
二、委辦費用
本項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520 萬元,依據實際核、換發證之張數乘以
證照費單價及校正次數乘以校正費單價計算並給付之(均含營業稅)
。
三、委辦期間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申請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同業或導遊業務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旅行業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共同利益
等為宗旨。
(二)最近 3 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
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9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檢具填妥之「資格審查申
請表」及第 6 項所列文件送本局業務組第 1 科,如以掛號郵寄則
以郵戳為憑(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90 號 10 樓,電話:23
49-1549, 聯絡人:廖俊青先生)。
六、應檢附文件
(一)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表 1)。
(二)社團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辦理計畫(導遊證製作原則如附表 2)。
(五)經費收支預算表。
(六)報價單(含核換發證及校正費用之單價)。
(七)最近 3 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文件
。
七、評選方式
(一)由本局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審查評選。
(二)評選辦法:
1.評選方式:
(1)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序位法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就各評選
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以序
位第一,且經評選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決定之;若有二家以上
序位加總相同時,比較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以序位第一者為優
勝。
(2)廠商所提送甄選資料,須經出席委員總平均分數達 70 分(含
)以上者,方得列為決標對象。
2.評選項目:
(1)導遊證整體設計:指實用性、美觀、方便性、經濟、創意及品
質(占 20%)。
(2)辦證速度及控管機制:指製卡、發卡及校正速度及系統之防弊
管理(占 30%)。
(3)核、換發證及校正費用之合理性:核、換發證費用及校正費用
須以單價報價,須含軟、硬體設備費、人事費、耗材費及其他
必要費用(不含證套及吊帶費用)。證照費用及校正費用請依
目前執業導遊人數每年約 16,000 人及未來 3 年考試及格訓
練期滿領證人數每年推估約 4,500 人計算(含營業稅)(占
20%)。
(4)經驗及成果:指過去承辦此類業務之經驗及執行情形(占 15
%)。
(5)完成本計畫之規劃時程(占 15%)。
3.評選結果: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並另函通知參選團體。
八、簽約
經本局評選優勝團體,如接受本項委託案,應於開辦前 30 日備妥辦
理作業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文件送本局核備,並與本局簽訂委託契
約;未如期簽約或簽約後未能依約辦理者,停止本項委託,亦不得參
與本案下一次之委託案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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