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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
發文字號: 觀國字第 112100663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旨: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
          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
                1.組團辦理東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1,200  萬元整。
                2.組團辦理名古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  萬元整。
                3.組團辦理西日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  萬元整。
                4.組團辦理韓國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35  萬元整。
                5.組團辦理韓國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65  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組團辦理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72  萬元整
                。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辦理紐澳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50  萬元整。
                2.組團辦理新加坡地區觀光推廣活動(Taiwan Travel Fair),新
                  臺幣 756  萬元整。
                3.組團辦理馬來西亞及柔佛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00  萬元
                  整。
                4.組團辦理柬埔寨及寮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240  萬元整
                  。
                5.組團辦理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40  萬元整。
          (四)全球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含日本、韓國、歐美、東南亞等
                地區),新臺幣 900  萬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報名
                  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8,258  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3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
                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廠商執行 113  年計畫依約於 7  月 31 日前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
              效報告書(內容包含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
              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各案執行成
              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等),經機關召開成效審查
              會議,符合機關需求者,得比照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
              定,取得 114  年之優先承作權,雙方於 113  年內完成議約議價程
              序,廠商取得 114  年後續擴充,114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
              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成效審查方式:
          (一)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
                簡報單位自行決定。法人所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效報告書須經出席
                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
                方取得優先承作權,可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送 114  年之計畫書。
          (二)成效審查項目:合計 100  分。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
                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
                程、各案執行成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
                1.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
                  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40  分。
                2.各案執行成果:30  分。
                3.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30  分。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  年者。
                2.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2 年 11 月 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署 9
                  樓國際組會議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本署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
                  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 10 份並附電子檔 1  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體資
                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趙俊迪先生,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7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ctchao@tad.gov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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