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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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
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3 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
1.組團辦理東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1,200 萬元整。
2.組團辦理名古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 萬元整。
3.組團辦理西日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 萬元整。
4.組團辦理韓國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35 萬元整。
5.組團辦理韓國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65 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組團辦理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72 萬元整
。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辦理紐澳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50 萬元整。
2.組團辦理新加坡地區觀光推廣活動(Taiwan Travel Fair),新
臺幣 756 萬元整。
3.組團辦理馬來西亞及柔佛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00 萬元
整。
4.組團辦理柬埔寨及寮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240 萬元整
。
5.組團辦理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40 萬元整。
(四)全球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含日本、韓國、歐美、東南亞等
地區),新臺幣 900 萬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報名
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8,258 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3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
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廠商執行 113 年計畫依約於 7 月 31 日前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
效報告書(內容包含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
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各案執行成
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等),經機關召開成效審查
會議,符合機關需求者,得比照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
定,取得 114 年之優先承作權,雙方於 113 年內完成議約議價程
序,廠商取得 114 年後續擴充,114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
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成效審查方式:
(一)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
簡報單位自行決定。法人所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效報告書須經出席
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
方取得優先承作權,可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送 114 年之計畫書。
(二)成效審查項目:合計 100 分。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
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
程、各案執行成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
1.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
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40 分。
2.各案執行成果:30 分。
3.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30 分。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 年者。
2.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2 年 11 月 2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署 9
樓國際組會議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本署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
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 10 份並附電子檔 1 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體資
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趙俊迪先生,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7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ctchao@tad.gov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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