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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署
發文字號: 觀國字第 112100662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旨:
交通部觀光署公告「113 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113 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
          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3 年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組團參加日本旅展(Tourism EXPO Japan)及觀光推
                廣活動,新臺幣 1,300  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
                1.組團參加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995  萬元
                  整。
                2.組團參加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985  萬元
                  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參加新加坡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00  萬元整
                  。
                2.組團參加印度 OTM  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50  萬元整
                  。
                3.組團參加菲律賓 TTE  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00  萬元
                  整。
                4.組團參加 9  月吉隆坡 MATTA  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00 萬元整。
                5.組團參加菲律賓 TME  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60  萬元
                  整。
                6.組團參加印尼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60  萬元整。
                7.組團參加印尼秋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80  萬元整。
                8.組團參加越南胡志明市國際旅展 ITE 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20 萬元整。
                9.組團參加越南河內國際旅展 VITM 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375
                  萬元整。
               10.組團參加泰國春季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490  萬元整。
          (四)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報名
                  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五)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8,415  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113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
                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經雙方簽立用印後生效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廠商執行 113  年計畫依約於 7  月 31 日前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
              效報告書(內容包含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
              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各案執行成
              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等),經機關召開成效審查
              會議,符合機關需求者,得比照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
              定,取得 114  年之優先承作權,雙方於 113  年內完成議約議價程
              序,廠商取得 114  年後續擴充,114 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
              過,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成效審查方式:
          (一)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
                簡報單位自行決定。法人所提送全案期中執行成效報告書須經出席
                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
                方取得優先承作權,可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提送 114  年之計畫書。
          (二)成效審查項目:合計 100  分。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
                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
                程、各案執行成果及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
                1.已執行各案經費支用情形、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
                  式情形、新聞稿及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40  分。
                2.各案執行成果:30  分。
                3.未執行各案預計執行方式與預期成效:30  分。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  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2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2 年 11 月 2  日上午 10 時假本署 9  樓國
                  際組會議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  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5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簡報 25 分鐘按第 1  次鈴,簡報
                  30  分鐘按第 2  次鈴),本署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整之,
                  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紙本 10 份並附電子檔 1  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委辦法人團體資
                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趙俊迪先生,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7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ctchao@tad.gov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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