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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發文字號: 觀國字第 105100495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13 期 47559-475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106 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主    旨:公告「106 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106 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地區:日本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9 月),新臺幣 1,578  萬
                元整。
          (二)歐美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1,680  萬元整。
                1.柏林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3 月):新臺幣 880  萬元
                  整。
                2.倫敦旅展及歐洲城市觀光推廣活動(11  月):新臺幣 800  萬
                  元整。
          (三)東南亞及澳紐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315  萬元整。
                1.香港旅展及觀光推廣活動(6 月):新臺幣 400  萬元整。
                2.新加坡秋季旅展(8 月):新臺幣 460  萬元整。
                3.馬來西亞秋季旅展(8 月):新臺幣 380  萬元整。
                4.泰國春季旅展(2 月):新臺幣 350  萬元整。
                5.菲律賓 TME  旅展(4 月):新臺幣 230  萬元整。
                6.印尼旅展(3 月):新臺幣 265  萬元整。
                7.越南胡志明市國際旅展(9 月):新臺幣 230  萬元整。
          (四)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3.歷屆曾經推廣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列圖表說明,
                  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內容包含國內業者參展人數、參與民眾人
                  數、參展意見、媒體露出量、販售產品套數、對來臺旅客數影響
                  、效益評估等相關統計數據)。
          (五)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5,573  萬元(不含行政管理費)。各項
                觀光行銷推廣業務應視實際狀況包含組團、表演團體、專責旅遊諮
                詢服務人員、參展團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送機之
                服務、參展團文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會(含
                Road show) 、業者餐會及其他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用
              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05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0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 時假本局 7  樓開
                  標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20  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0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
                  整之,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
                  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 10 份 [計畫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工作項
                目及經費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案
                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工作經費編列支出注意事項、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
                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陳瀅如小姐,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3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
                chenyingju@tbroc.gov.tw。
相關圖表:委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應裝訂於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內).PDF
     106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PDF
     106年度組團參加國際旅展委託案契約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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