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4683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發文字號: 觀國字第 10410039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218 期 49573-4959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交通部觀光局公告「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主    旨:公告「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160  萬元整。
              1、北海道 YOSAKOI SORAN  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6 月):新臺幣
                  400 萬元整。
              2、關東地區及觀光推廣活動(7 或 8  月):新臺幣 200  萬元整
                  。
              3、真中祭典及觀光推廣活動(8 月):新臺幣 390  萬元整。
              4、三重縣安濃津 YOSAKOI  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10  月):新臺
                  幣 300  萬元整。
              5、關西地區觀光推廣活動(3-4 月):新臺幣 270  萬元整。
              6、日本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600  萬
                  元整。
          (二)韓國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830  萬元整。
              1、韓國推廣會(6 月):新臺幣 380  萬元整。
              2、韓國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450  萬
                  元整。
          (三)歐美地區: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6 月),新臺幣 700  萬元整
                。
          (四)東南亞及澳紐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759  萬 437  元整。
              1、澳洲觀光推廣活動(8 或 9  月):新臺幣 420  萬元整。
              2、印度觀光推廣活動(2 月):新臺幣 290  萬元整。
              3、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238  萬 3,542  元整
                  。
              4、印尼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380  萬 8,073  元整
                  。
              5、菲律賓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395  萬 3,052  元
                  整。
              6、馬來西亞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434  萬 5,770
                  元整。
              7、全球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600  萬
                  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3、歷屆曾經推廣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列圖表說明,
                  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內容包含參與活動人數、推廣會業者家數
                  、新聞露出、對來臺旅客數影響、效益評估等相關統計數據)。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6,449  萬 437  元(不含行政管理費)
                。各項觀光行銷推廣業務應視實際狀況包含組團、表演團體、專責
                旅遊諮詢服務人員、參展團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
                送機之服務、參展團文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
                會(含 Road show)、業者餐會及其他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用
              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04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04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10 時假本局 7  樓開
                  標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20  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0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
                  整之,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
                  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 10 份 [計畫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工作項
                目及經費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案
                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工作經費編列支出注意事項、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
                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陳瀅如小姐,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3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
                chenyingju@tbroc.gov.tw。
相關圖表:附件.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