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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公告「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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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
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105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160 萬元整。
1、北海道 YOSAKOI SORAN 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6 月):新臺幣
400 萬元整。
2、關東地區及觀光推廣活動(7 或 8 月):新臺幣 200 萬元整
。
3、真中祭典及觀光推廣活動(8 月):新臺幣 390 萬元整。
4、三重縣安濃津 YOSAKOI 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10 月):新臺
幣 300 萬元整。
5、關西地區觀光推廣活動(3-4 月):新臺幣 270 萬元整。
6、日本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600 萬
元整。
(二)韓國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830 萬元整。
1、韓國推廣會(6 月):新臺幣 380 萬元整。
2、韓國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450 萬
元整。
(三)歐美地區: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6 月),新臺幣 700 萬元整
。
(四)東南亞及澳紐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759 萬 437 元整。
1、澳洲觀光推廣活動(8 或 9 月):新臺幣 420 萬元整。
2、印度觀光推廣活動(2 月):新臺幣 290 萬元整。
3、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238 萬 3,542 元整
。
4、印尼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380 萬 8,073 元整
。
5、菲律賓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395 萬 3,052 元
整。
6、馬來西亞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未定):新臺幣 434 萬 5,770
元整。
7、全球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600 萬
元整。
(五)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3、歷屆曾經推廣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 年的成效,列圖表說明,
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內容包含參與活動人數、推廣會業者家數
、新聞露出、對來臺旅客數影響、效益評估等相關統計數據)。
(六)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6,449 萬 437 元(不含行政管理費)
。各項觀光行銷推廣業務應視實際狀況包含組團、表演團體、專責
旅遊諮詢服務人員、參展團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
送機之服務、參展團文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
會(含 Road show)、業者餐會及其他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用
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 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
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主管人
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
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 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
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經刑
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04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
量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04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10 時假本局 7 樓開
標室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項目:合計 100 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 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 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 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 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 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
:20 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 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 分。
(三)評選方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委託辦理業務
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序
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
別給予 1,2,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和」
,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法
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數以上
評分達 70 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 家以上
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
同者,則以本案評選項目第 1 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須由
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調
整之,並於接受 10 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
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 10 份 [計畫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工作項
目及經費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案
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 15 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1 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
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當期
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
約。
(二)公告文件含工作經費編列支出注意事項、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
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陳瀅如小姐,電話:(02)2349-1500 分
機 8413 ,傳真:(02)2771-7036 ,電子信箱:
chenyingju@tbr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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