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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部顧字第 1100142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9 條
旨:
接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加值人力,如以由具有照顧服務
員資格之里長擔任,因里長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與衛生福利部
獎助提升據點服務量能之意旨相悖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接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加值人力得否由具
          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里長擔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0 月 20 日高市衛長字第 11041324800  號函。
          二、為綿密社區長照服務資源網絡,巷弄長照站(以下簡稱 C  據點)係
              按其開辦時段獎助開辦及充實設施設備費、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
              專職人員服務費、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費,另針對每週開辦 10 個時
              段以上之 C  據點,得獎助 1  名專職人力(照顧服務員或社會工作
              人員),強化其行政量能。
          三、至有關貴局所詢,C 據點接受獎助所聘之加值人力得否由具有照顧服
              務員資格之里長擔任一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略以,里長
              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
              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基此,倘以該等人力提供 C  據點服務
              ,與本部獎助每週開辦 10 個時段以上之 C  據點專職人力,以提升
              據點服務量能之意旨相悖,請貴府本於權責在符合補助意旨下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長期照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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