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 期
公告衛生福利部自 112.01.01~112.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 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部分業務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部分業 務。 依 據: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 二、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受理生產事故事件之通報、事故內容之分析。 二、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之通知。 三、重大生產事故根本原因分析與改善方案之受理及追蹤查察。 四、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之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