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04 期 39891 頁
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就服貿協議與自 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院服務業之影響舉行聽證之相關事宜通知
主 旨:「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院服務業之影響」舉行聽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零七條。 公告事項:一、事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當前政府 推動的重要政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營造臺灣經濟及服務業國 際化環境、對外強化臺灣貿易自由化、爭取臺灣服務業者在中國大陸 市場發展享有更優惠的條件為洽簽目標。另自由經濟示範區以自由化 、國際化、前瞻性核心理念下,大幅鬆綁物流、人流、金流及資訊流 的各項限制,在不對國內醫療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下,制定特別條例, 創造競爭優勢。因涉及我國醫療制度之變革,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 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必要時主持人得予調整或順延之。 三、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柏拉圖廳(台北市○○福路 0 段 85 號 B1)。 四、聽證議題: (一)議題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對我國醫院服務業帶來之 效益與衝擊。 (二)議題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運作,對我 國醫事人力之影響。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 由出席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利 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六、出席聽證之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擬請出 席聽證者於 102 年 10 月 28 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 、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 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衛生福利部。(地址:10341 台北市○ ○區○○街 36 號,衛生福利部,傳真:(02)8590-6062 、電子郵 件帳號為:mdtsp0516@mohw.gov.tw) 。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 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主辦單位 得依以取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八、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 九、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 十、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一、本次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出席聽證會確認書、聽證會意見書、議 程及聽證會注意事項電子檔,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 ohw.gov.tw)之「聽證會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