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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部醫字第 1021623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04 期 398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55 條
旨:
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就服貿協議與自
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院服務業之影響舉行聽證之相關事宜通知

主    旨:「服貿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院服務業之影響」舉行聽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零七條。
公告事項:一、事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當前政府
              推動的重要政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營造臺灣經濟及服務業國
              際化環境、對外強化臺灣貿易自由化、爭取臺灣服務業者在中國大陸
              市場發展享有更優惠的條件為洽簽目標。另自由經濟示範區以自由化
              、國際化、前瞻性核心理念下,大幅鬆綁物流、人流、金流及資訊流
              的各項限制,在不對國內醫療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下,制定特別條例,
              創造競爭優勢。因涉及我國醫療制度之變革,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
              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必要時主持人得予調整或順延之。
          三、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柏拉圖廳(台北市○○福路 0  段 85 號
              B1)。
          四、聽證議題:
          (一)議題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對我國醫院服務業帶來之
                效益與衝擊。
          (二)議題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及自由經濟示範區運作,對我
                國醫事人力之影響。
          五、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摘要報告本案案情,
              由出席人員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再詢問利
              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六、出席聽證之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擬請出
              席聽證者於 102  年 10 月 28 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
              、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相關意見,並註明是否欲於
              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衛生福利部。(地址:10341 台北市○
              ○區○○街 36 號,衛生福利部,傳真:(02)8590-6062 、電子郵
              件帳號為:mdtsp0516@mohw.gov.tw) 。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
              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主辦單位
              得依以取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八、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
          九、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
          十、本聽證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錄音或照相,請出席者配合。
          十一、本次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出席聽證會確認書、聽證會意見書、議
                程及聽證會注意事項電子檔,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
                ohw.gov.tw)之「聽證會專區」下載。
相關圖表:附件1:出席聽證會確認書.PDF
     附件2:「衛生福利部『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療服務業之影響』聽證會」意見書.PDF
     附件3:「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療服務業之影響」聽證會議程.PDF
     附件4: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對我國醫療服務業之影響聽證會注意事項.PDF
     聽證會邀請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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