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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食字第 09404026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76 期 9734-97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委託「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
定及營養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等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4 年 5  月 1  日起,委託「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辦理「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八條第
          三項及第九條第三項之營養師繼續教育證明審查認定及營養師繼續教育課
          程及積分採認等相關業務。
依    據:一、「營養師執業登記及接受繼續教育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及第九條第三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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