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藥事法第四十條。
公告事項:一 依據本署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七○○二二一號公告、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七九一七九號公告及九十
二年二月七日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一三三六二號公告,體外診斷試
劑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並應符合藥事法暨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二 為加強對於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其於辦理查驗登記時,除應符合醫
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須知及相關之規定外,尚應依「體外診斷試劑查
驗登記須知」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查。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
劑並應辦理送驗程序,其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衛署藥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二號公告。
附 件: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IVD) 係指用於疾病
或其他狀況之診斷,包括健康狀態之決定,以達治療、減緩或預防疾病或
其後遺症之目的所使用之診斷試劑、儀器與系統。該等產品係使用於蒐集
、準備及檢查取自於人體之檢體。
體外診斷試劑係指前述之任何試劑、校正物質或對照物質。為了加強對於
體外診斷試劑之管理,確保試劑之安全性及功效性,特制定本須知,作為
體外診斷試劑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產品查驗登記之補充規定。
體外診斷試劑除應符合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及相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
須知對於原料、製程管制以及產品之品質、安全的要求。
本須知適用於列屬衛生署『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及其管理模式等相關規定
公告中
A 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用裝置
B 血液學及病理學用裝置;以及
C 免疫學與微生物學用裝置
之體外診斷試劑。
壹 體外診斷試劑之安全性與功效性要求
第一條 體外診斷試劑安全性與功效性應依下列要求檢附資料:
一 產品結構、組成、材料、性能、用途等技術性資料。
二 製造方法與包裝。
三 原廠品質管制紀錄表,包括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四 方法確效。
五 安定性資料。
第二條 產品結構、組成、材料、性能、用途等技術性資料:
應根據試劑之特徵,提供下列資料,並說明試劑之複雜性及風險
性等級。
一 一般資料
(一) 試劑用於體外診斷之預期用途。
(二) 試劑所檢驗之項目及檢體之特徵。
(三) 試劑的一般特徵及操作的原理。
(四) 任何特徵的解釋。
(五) 預期與該試劑組配合使用的附件,及其他器材或設備。
(六) 效能評估應與國內已核准上市或美、日、加、瑞士、澳及
歐盟中至少一國核准上市之同類產品比對測試結果。無同
類產品可供比對測試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應符合第
貳章、第八項 (一) 之 6 的規定。
二 材料
應敘述對試劑材料之特徵描述,及證明符合相關安全性與功
效性要求的材料物理、化學特性的資料。
三 說明資料
(一) 試劑之功能性特徵的說明資料,包括試劑之準確度、靈敏
度、特異性、可信賴度等。
(二) 其他為了證明符合相關安全性與功效性要求所需之化學、
物理、電力、機械、生物性、軟體、無菌、安定性、儲存
與運送、及包裝等內容的說明資料。
四 其他描述性的資料
上述未詳細列舉,但為證明符合相關安全性與功效性要求所
需的其他重要特徵描述。
第三條 製造方法與包裝:
應詳述試劑最終成品之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保存方法、標仿單
及包裝資料。
一 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完整敘述各種調
配原液之製造流程,包括其非無菌操作、滅菌作業、無菌操
作、裝瓶∕充填、冷凍乾燥、標示與包裝等之步驟。
二 應提供相關之資料,以確保試劑之設計、製造與包裝,在儲
存與運送之溫度、溼度等情形下,其指定用途之特徵與效能
不會受到不良影響。
三 應列出該產品適當的保存程序以保持其安定性,如:溫度、
光線、潮濕度和其他相關的因素。
四 容器與封蓋:應使用對成品具合適性之容器與封蓋,並提供
合適性和生物測試資料,以及容器與封蓋於成品有效期限內
完整性之證明。
五 微生物限量:若為無菌製品,則應有無菌製程確效資料,若
為微生物管制之成品,則應符合相關之規格。
六 應提供該產品下列之相關資料:
(一) 黏貼或附著於試劑上及包裝上之標示。
(二) 其它文獻或使用者訓練資料。
(三) 試劑及試劑使用儀器之實體相片或任何可說明實體及儀器
之目錄。
七 應附中文仿單或外文仿單及其中文譯稿。
所有試劑均應考慮使用者所具備的訓練與知識而提供適當之
正確與安全使用的仿單,並標示其製造廠 (商) 。
製造業者應將安全與正確的仿單,附著或黏貼其銷售的包裝
上。
八 應儘可能以國際標準或衛生署公告之符號及顏色標示相關資
訊。若無相關標準時,製造業者應提供符號與顏色的說明。
九 具危險性之試劑要根據其成分與形式的特性,遵循相關公告
之規定標示。假如試劑無足夠空間可供黏貼,警示應置於標
示或仿單上。
一○ 標籤應載明下列資訊:
(一) 製造業者的名稱與地址。輸入試劑應註明輸入業者與原
廠之名稱與地址。
(二) 供使用者鑑別該試劑以及包裝內容之詳細資訊。
(三) 若為無菌產品,應標示「無菌」字樣。
(四) 批號或產品系列編號。
(五) 應儘可能標示試劑或配件的安全及性能完整性的使用期
限。期限應儘可能以年份/月份/日期的順序表達。
(六) 應標示「體外診斷試劑」等字樣。
(七) 應標示特別的儲存及處理條件。
(八) 應標示特別的操作指示。
(九) 應標示適當的警告及注意事項。
(一○) 應明確載明是否為自我測試之試劑。
一一 應明確地在仿單中說明其指定用途。同時於標籤上說明,
使得使用者清楚該試劑之指定用途。
一二 每批試劑與附加配件應儘可能加以標示,以方便使用者識
別出試劑與附加配件之潛在危險。
一三 仿單應儘可能包括以下事項:
(一) 除了無須載明批號及使用期限外,仿單應依第十項、標
籤應載明之內容刊載相關資訊。
(二) 試劑之成分,包括性質、主成分的量或濃度或套組的敘
述。若該試劑含其他可能影響量測結果之成分,亦應加
以說明。
(三) 拆封後之儲存條件與有效期限,並附有試劑的儲存條件
與安定性等資訊。
(四) 所需注意的特殊設備以及確保該設備正常運作的資訊。
(五) 所使用檢體的形式,蒐集檢體的特殊要求,抽樣前的準
備。必要時,應包括儲存條件及病患準備的說明。
(六) 應詳細說明使用該試劑時應遵循的操作程序。
(七) 試劑之量測程序應包括下列訊息:
-方法原理。
-特定的分析效能特徵,如靈敏度、特異性、精確度、
重複性、再現性、偵測之限制、量測範圍、以及使用
者可使用的參考量測程序與參考物質。
-試劑使用前的必要處理程序,如配製、反應、稀釋、
儀器檢查等。
-指明使用者是否需經特殊的訓練。
(八) 計算分析結果所使用的數學方法。
(九) 當試劑分析效能改變時應採取之措施。
(一○) 應提供使用者的資訊,包括:
- 含特定確效程序之內部品管。
- 若實際可行,試劑的量測追溯性。
(一一) 所判定的量的參考區間 (reference intervals),包
括適當的參考群體之敘述。
(一二) 若試劑須與其他器材或設備合併、組裝或連接,應提
供詳細的鑑別資料來辨識正確的器材或設備,以便安
全與正確的組裝。
(一三) 應提供試劑正確組裝以及確保正確而安全地操作所需
的資訊。並附有含品管校正規定的詳細內容,以確保
正確及安全的操作及安全棄置的資訊。
(一四) 使用前的處理程序。
(一五) 保護包裝損壞時的必要指示及重新滅菌或去污染措施
。
(一六) 關於試劑之使用或棄置之特別、不正常風險 (Unusu-
al risk) 的注意事項,包括特別保護措施及使用或
儲存環境中之不良影響,如熱源等。當試劑包括來自
人類或動物原料時,應特別注意其潛在傳染性。
(一七) 試劑若搭配其他器材或儀器而供使用者用於自我測試
時,應遵守以下各項:
-測試結果應清楚表示使非專業人士易於了解,必須
提供使用者應採取的措施 (如在陽性、陰性、或中
間值的情形) 的資訊,以及產生偽陰性或偽陽性結
果的可能性。
-若製造業者所提供之相關資訊足以讓使用者了解試
劑操作方法與試劑所產出的結果,某些特定事項得
省略之。
-應清楚地告知使用者,不應在諮詢醫師前,採取任
何醫療措施。
-若使用於監控已知疾病時,應說明病患須經過適當
訓練,方可以進行治療程序。
(一八) 仿單的發行日期或最新修正版。
第四條 原廠品質管制紀錄表,包括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一 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應敘述對最終成品之外觀、鑑別、純
度、強度及∕或效價、靈敏度、特異性與批次間一致性之檢
驗方法和規格及微生物限度管制,並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一) 監測最終成品之抽樣步驟。
(二) 對非公定書檢驗方法之系統合適性之確效資料。
(三) 以公定書檢驗方法確認特殊去活化成份不具干擾性之確效
研究結果。
(四) 至少一批合格原料所作之廠內測試分析結果。
(五) 敘述並提供最終成品之體外測試效價、特異性、活性之結
果及規格;必要時應提供其他 (如:活體) 資料。
二 檢驗成績書
(一) 應註明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及負責人簽名。
(二) 應包括所有原料及成品之檢驗成績書。
(三) 應依規格逐項檢驗。
(四) 原料檢驗成績書應為所附成品批次使用之原料檢驗成績書
。
(五) 檢驗結果為數值者應以數據表示,檢驗方法為比對標準品
者可以「Pass」表示。
三 檢驗規格、方法與檢驗成績書應包括試劑完成設計查證與設
計確認的證明資料,如符合衛生署公告採認標準或其他相關
國際標準之聲明書或證明書、評估與檢驗結果之摘要報告或
紀錄等。
第五條 方法確效:提供必要之方法確效與數據分析。
第六條 安定性資料:
製造業者應敘述成品及半成品之儲存條件、安定性試驗計畫書及
安定性試驗結果,以訂定其有效期限。需經稀釋後使用之組成,
尚應檢附稀釋後之安定性試驗資料。
貳 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之特殊要求
第七條 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除前章所述資料外,尚應提供下列補充資
料:
一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二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三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四 製程管制或批次製造紀錄。
五 安定性資料。
六 臨床評估。
第八條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一 原料與半製品應檢附原廠規格:
(一) 特性描述-用以製造體外診斷試劑最終形式的任何原料與
半製品均應有明確之敘述,包括化學構造、一級和次單位
結構 (primary and subunit structure)、分子量、分子
式、名稱、抗體種類/亞型 (antibody class/subclass)
,及針對其特性進行鑑別、效價、特異性、純度、安定性
、一致性等之分析測試結果。
1 物理化學試驗:
(1) 依實際需要選擇適當項目分析之,例如:
i 胺基酸分析;ii 氮端與碳端之胺基酸序列;iii.
完整胺基酸序列;iv. 核酸序列;v.胜 圖譜/酵素
水解圖譜;vi. 雙硫鍵鍵結的測定;vii.SDS-PAGE (
Sodium Dodecyl Sulfate-Polyacrylamide Gel Ele-
ctrophoresis,包括還原及非還原條件) ;viii. 等
電點聚焦電泳;ix. 傳統與高效液相層析,如逆相 (
reverse-phase)、分子篩 (sizeexclusion)、離子交
換 (ion -exchange) 等;x.質譜儀圖譜;xi. 測定
蛋白質之去胺基 (deaminated) 、被氧化 (oxidized
) 、斷裂 (clipped) 和聚集 (aggregated) 形式或
其他變異物,如胺基酸置換 (substitutions)、併接
(adducts)/衍生物;xii.測定非專一性宿主蛋白、
DNA 與試劑之殘餘量;xiii 免疫化學分析;xiv.負
荷菌與內毒素之定量;xv. 抗體中和反應;xvi.凝血
反應;xvii. 抑制凝血反應試驗;xviii. 蛋白質之
氮含量。
(2) 對於修飾作用 (modification) ,如醣化作用,以及
與其他物質如蛋白質、酵素、放射性核種或化學藥品
等形成衍生物質,其物理化學特性也應予以敘述,包
括衍生或結合之程度、未修飾原料之含量、游離物質
(例如酵素、蛋白質、放射性核種等) 之去除、以及
經修飾原料之安定性。
(3) 所有的測試方法應有完整的敘述以及結果,包括色層
分析圖、電泳的原始照片、光譜及質譜等之資料。
2 原料之活性:
應敘述並提供每一種原料以體外 (必要時以活體) 測試
效價、特異性、活性結果及相關規格。所使用之每一種
分析應予敘述,包括所用的方法與標準品、試驗過程、
組間與組內分析的變異性、線性分析及可接受之範圍。
(二) 規格與分析方法:
1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及測試:
應詳述放行測試 (release testing) 之規格及分析方
法、有效期限之制定、運送條件及原料與半製品之鑑別
、純度、強度及∕或效價、特異性、批次間一致性等規
格與檢驗方法。若為非公定書之檢驗方法,應予確效以
證實其合適性。
2 不純物:
必要時應提供不純物包括原料與半製品蛋白質是否變異
(如斷裂、聚集、去胺與氧化) 與其他不純物 (如製程
中試劑和細胞培養成分等) 之分析資料。
二 對照標準品∕血清組:
(一) 對照標準品:如使用國際對照標準品,須檢附該標準品之
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若無對照標準品,可自行建立廠內一級對照標準品 (in-
house, primary reference standard),但須檢附該標準
品之特性、規格與分析成績書。
(二) 廠內工作標準品:廠內工作對照標準品 (working refer-
ence standards) 須檢附其製備、特性、規格、測試、更
新與分析成績書。
第九條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對於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有完整之敘述。並檢
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 原料:
(一)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
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
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
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
、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
格。某些情況下 (如使用胜 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
製品時) 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 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
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
海綿狀腦病變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
SE) 物質,或其他動物病毒。
二 流程圖: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及其描述。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 動物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如用來製造腹水的老鼠
、產生血清抗體的兔子、或是基因轉殖動物,應依實際需
要載明:
1 所使用之動物來源和種類 (若為基因轉殖動物,則須包
含其製備原理及基因安定性) 。
2 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步驟。
3 動物飼養之控管。
4 獸醫監督。
5 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來源地區及地點。
6 所使用免疫原之
(1) 免疫原性。
(2) 特異性。
(3) 純度。
(4) 無菌性。
(5) 安定性。
(6) 免疫接種方式、劑量及時程。
(7) 佐劑。
7 所收集原料之重要物質的敘述:
(1) 收集方法、體積、容器與時程。
(2) 製程步驟與組成之敘述。
(3) 試驗項目 (力價 (titer)∕效價 (potency)、親和性
、特異性、靈敏度、負荷菌、安定性) 。
(4) 貯藏條件。
(5)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二) 人來源:
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實際需要
載明:
1 供應者之合適性∕接受標準。
2 收集方法、體積和容器。
3 使用之抗凝血劑。
4 重要組成之敘述。
5 成分之處理。
6 測試項目:
(1) 感染性疾病標記試驗。
(2) 力價 (效價) 。
(3) 親和性。
(4) 特異性。
(5) 靈敏度。
(6) 負荷菌。
(7) 安定性。
7 純化與去活化步驟。
8 貯藏條件。
9 病毒去活化步驟。
10 免疫注射劑量與時程。
11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三) 細胞來源:
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 DNA 技術
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細胞來源與種類。
2 細胞之基因型與表現型。
3 母細胞株之特性。
4 單株選殖步驟。
5 不朽化 (immortalization) 之步驟。
6 監控與測試步驟。
7 基因構築之特性。
8 載體之特性。
9 細胞庫之建立、特性、維持、與安定性。
10 細胞培養步驟。
11 收集步驟。
12 純化與去活化步驟。
13 下游製程步驟。
14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四) 合成來源:
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人工合成胜 、核 酸等
,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1 名稱。
2 分子式。
3 化學結構。
4 序列。
5 純化步驟。
6 純度。
7 安定性。
8 特異性。
9 其他對於原料、製程或用途之特別敘述。
第一○條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除參照前章所述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製造方法與包裝、
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成績書、容器與封蓋、微生物限量
與方法確效等,尚應敘述所有用於成品製造之組成說明,包括
數量、比率或配方等。
第一一條 製程管制或批次製造紀錄:
應有製程管制標準書或批次製造與測試之完整紀錄。
一 製程中之管制:
為確保最終成品符合效能規格 (functional requirement
) ,應有製程中管制之監控與測試等,包括固相被覆 (s-
olid-phase coating) 之完整性、標示於抗體∕抗原結合
物上酵素之純度與效價。
二 製程確效:
應有製程確效之研究與其結果。如製程變更或生產規模放
大以及製造步驟中有所改變,則須重新評估其製程。為確
保例行之製造,應於製程中指出關鍵性參數,作為其管制
點。
三 應進行確效研究之製程,包括:
(一) 細胞生長與收集過程。
(二) 純化過程。
(三) 去活化或去除感染性病原之製程。
(四) 對於標示須無菌或使用保藏劑之原料,須證明在其易受
微生物污染的製程具有適當之管制措施。
(五) 固相被覆過程。
(六) 結合 (conjugation) 或衍生 (derive) 過程。
(七) 效價之調整。
(八) 其他。
第一二條 安定性資料:
請參照前章第六條之安定性資料,並檢附三批成品及半成品之
安定性試驗結果。安定性試驗計畫建議得參考衛生署公告之藥
品安定性試驗基準進行之。
第一三條 臨床評估:
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或本署公告採認標
準。若因正當理由無法符合時,必須提供相當之替代方案。
一 應檢附有關產品再現性 (reproducibility)、靈敏度 (s-
ensitivity) 、特異性 (specificity)、交互反應(cross
reaction) 等產品效能評估資料以利審查。
二 效能評估應與國內已核准上市或本署認定之十大先進國 (
美、日、加、英、比、德、瑞、法、澳、瑞典) 中至少一
國核准使用之上市產品比對試驗結果。若無同類產品可供
比對測試之試劑,應符合第八項 (一) 之 6 的規定。
三 若評估發現部分測試結果有差異,這些測試結果應以下列
方式解決,例如:
(一) 以另一測試系統評估此不一致之檢體。
(二) 使用其他替代方法或標的物。
(三) 檢視病人臨床狀態。
(四) 後續檢體追蹤。
四 效能評估所使用之陽性檢體應廣泛選擇,以反映疾病之不
同階段、不同抗體型、不同基因型、不同亞型 (subtype)
等。
五 應評估潛在干擾物質之影響。潛在干擾物質應被視為體外
診斷試劑基本要求中,風險分析之一部份,例如:
(一) 其他相關感染疾病之檢體。
(二) 取自產婦之檢體,例如:多產婦或是類風濕性因子陽性
病患之檢體。
(三) 基因重組抗原系統產生之不純物質,例如:抗大腸桿菌
或抗酵母菌的抗體。
六 用於檢測、確認、定量 HIV-1、HIV-2 、HTLV-I、HTLV-
II 以及肝炎之體外診斷試劑之基本技術規格如下:
(一) 用於檢測病毒之上市試劑,無論用於篩檢或診斷之測試
,都應符合相當之靈敏度與特異性要求。
(二) 用以測試非血清或非血漿之體液 (例如:尿液或唾液等
) 之試劑,應符合對血清或血漿之靈敏度與特異性要求
。效能評估應自相同個體取得測試檢體進行測試,且分
別進行血清或血漿測試。
(三) 用以自我測試之試劑,應符合專業用試劑對靈敏度與特
異性之相同要求,並由適當消費者執行 (或重複) 效能
評估,以確定試劑操作與使用說明之有效性。
(四) 在早期感染階段 (血清轉換) 之診斷測試靈敏度必須以
陽轉血清組 (sero-conversion panels) 進行評估。
(五) 用於效能評估之陰性檢體,應能反映測試標的之族群,
例如:血液捐贈者、醫院病患、孕婦等。
(六) 對於篩檢測試之效能評估,應於測試進行前,至少在二
個捐血中心執行血液捐贈族群之調查。
(七) 使用在血液篩檢方面之試劑應具備至少 99.5 %之特異
性,若無法符合時,應提供合理說明。
(八) 用於血清及血漿之試劑,應證明於血清或血漿其效能評
估均相同,且應至少驗證 50 組檢體。
(九) 適用於血漿之試劑,應至少驗證 50 組檢體,查證說明
使用於該試劑之抗凝血劑對該試劑之效能評估。
(一○) 為分析風險,應進行弱陽性檢體之重複試驗,以進行
整體系統失效率導致偽陰性結果之風險評估。
(一一) 輸入之 HIV 體外診斷試劑應檢附前述十大先進國中
一國之採用證明,並應包括與另一經前述十大先進國
中至少一國核准使用之上市產品比對之試驗結果,且
應包含 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之檢體測試結果
。國內開發之 HIV 體外診斷試劑,因國內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 (AIDS) 病例有限,本署將視試劑發展過
程及靈敏度測定之方法予以個案審定,必要時得要求
廠商於國外進行比對試驗,若為篩檢用之試劑,原則
上仍應包含 HIV-1 subtype O 六例以上之檢體測試
結果,或應加入 subtype O 抗原於試劑製程設計中
。
(一二)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體外診斷試劑之靈敏度 (以能測出
每毫升血清含若干 ng 之 HBsAg ad 亞型為準) 標準
:
1 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 (Reverse Passive Haemagg-
lutination Assay,簡稱 RPHA) 其檢驗靈敏度應
「少於或等於 10 ng/ml HBsAg ad 亞型」。
2 酵素免疫法 (Enzyme Immuno Assay ,簡稱 EIA)
其檢驗靈敏度應「少於或等於 0.5 ng/ml HBsAg
ad 亞型」。
3 其他任何方法之產品,其靈敏度應符合前述酵素免
疫法檢驗靈敏度之規定。
(一三) B 型肝炎 e 抗原不得以逆向被動血球凝集法測試。
七 核酸擴增技術( Nucleic acid Ampification Techniques
,簡稱 NAT) 之額外要求:
(一) 藉由標的序列的放大分析方法,每個測試檢體宜有內部
對照組 (internal control) ,以反映其分析狀態。
(二) 基因型檢測應提供適當設計之引子 (primer) 或探針 (
probe) 設計確認資料,並應由已知基因型檢體進行確
效。
(三) 定量之 NAT 結果應追溯國際標準品或經校正之對照標
準品,並儘可能以國際單位表示其數值。
(四) 因免疫複合體中之病毒與游離病毒之作用機轉可能不同
,於再現性試驗中應包含前陽轉血清組檢體 (pre-sero
-conversion samples)。
(五) 為了研究檢體間之交互污染,於再現性試驗時應交互操
作強陽性與陰性檢體至少五次以上。強陽性檢體應為自
然感染且具高效價之病毒。
(六) 應測試弱陽性檢體以評估造成偽陰性結果之整體系統失
效率。弱陽性檢體應相當於偵測極限三倍之病毒濃度。
八 國內臨床評估:
(一) 肝炎體外診斷試劑及其他新檢驗項目、方法、原理之試
劑除檢附產品效能評估資料,需另依下列原則執行國內
臨床評估:
1 應由廠外的研究單位進行。
2 應與國內已核准上市之同類產品比對,若國內尚無已
核准上市之同類產品時,得與前述十大先進國中至少
一國已核准上市之同類產品進行比對。
3 比對結果若發生歧異時,應以 Western blot 、臨床
診斷等其他確認試驗來加以證實。
4 臨床評估之設計與結果應能顯示或證明產品之實質相
等性。
5 本署將評估及公告得執行國內臨床評估之單位,目前
暫以本署疾病管制局、中華血液基金會台北捐血中心
及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由上列單位擇三單位進
行,每單位至少各測試二百份以上之檢體。
6 無同類產品可供比對測試之試劑,仍應於國內進行
600 份以上檢體 (每單位各測試二百份以上) 之臨床
評估,並先擬定詳細研究計畫書送衛生署核備。
7 臨床評估之檢體,應依衛生署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
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進行之。
8 執行臨床評估之場所,應考量操作之生物安全性,並
進行適當之防護。
9 肝炎體外診斷試劑與同類產品比對之特異性誤差不得
大於百分之二。
(二) HIV、HTLV 因目前國內病例有限,暫免除國內臨床評估
。
(三) 經本署審議後,具人種差異性、地區特異性之體外診斷
試劑,得要求執行國內臨床評估。
參考文獻:
1 Guidance for Industry:Content and Format of Chemistry, Manuf-
acturing 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and Esteblishment Descripti-
on Information for a Biological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 ,
FDA / CBER,Mar. 1999。
2 Guidelin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
,FDA / CDRH,Jan. 1994。
3 Requirement for Immunoassay Kits,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 No. 658, 1981. p.206-242。
4 Commission decision of 7 May 2002 on common technical specifi-
cations for in vitro-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European co-
mmunities。
|
編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9 年 4 月 23 日署授食字第 099
1602811 號公告,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