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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管藥字第 0900005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0 卷 12 期 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公告管制藥品各式證照、憑照、同意書、研究試驗計畫申請及變更案件處
理期間
主    旨:公告管制藥品各式證照、憑照、同意書、研究試驗計畫申請及變更案件處
          理期間。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  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案:七個工作日。
          二  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案:三個工作日。
          三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案:五個工作日。
          四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案:三個工作日。
          五  管制藥品輸出、輸入同意書申請案:七個工作日。
          六  管制藥品製造同意書申請案:七個工作日。
          七  管制藥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申請案;七個工作日。
          八  管制藥品運輸憑照申請案: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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