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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秘字第 10015619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各機關(醫院)辦理採購產生之疑義,應先查詢工程會
相關解釋函,如有疑問應填寫疑義內容向該署採購稽核小組洽詢,如仍有
疑義,再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主    旨:有關  貴機關(醫院)辦理採購,如遇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確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  年 6  月 3  日工程企
              字第 09300215830  號函已載明,略以:『本署所屬各機關(醫院)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署專責單位洽詢;如仍有疑義
              ,再由本署轉該會處理』,案經本署 93 年 6  月 24 日以衛署秘字
              第 0931500610 號函轉知  貴機關(醫院)在案(諒達)。 
          二、鑑於本署部分所屬醫院,針對採購過程所產生之執行疑義,多未先查
              詢工程會相關解釋函或洽詢本署,即逕請工程會釋疑,不僅造成該會
              困擾,亦未符前揭函示規定。茲檢附政府採購法傳真函電子檔 1  份
              (如附表),爾後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查詢工程會相關
              解釋函;如仍有疑義,再依案附傳真函(電子檔)詳填相關疑義內容
              後,傳真本署採購稽核小組釋疑(傳真電話:02-85906021 )。倘仍
              有疑義,本署採購稽核小組將轉請工程會釋疑。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
          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本署各醫院、本署電子公佈欄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醫院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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