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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秘字第 09315011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4 卷 6 號 14-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旨:
公告「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主    旨:公告「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總說明
              檔案是政府知識及人類文化紀錄的寶庫,不論從滿足民眾終身學習的
          資訊需求、提供政府機關業務稽憑,或是典章制度的研究與維護,檔案應
          用 (指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意) 服務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檔案法
          第十七條即明文規定: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
          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本署之檔案亦應
          開放各界及民眾申請應用。
              為期本署對於檔案應用作業之辦理程序有具體規範可資遵循,爰依據
          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參酌檔案
          管理局編定之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有關檔案應用部分之規範,訂定「行政
          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作為本署檔案應用之準據。本須知共十一
          點,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本須知之法律條文依據 (第一點) 。
          二、申請應用本署檔案之方式 (第二點) 。
          三、收受檔案應用申請之內部審核作業流程、時間及補正期限 (第三點、
              第四點) 。
          四、檔案應用申請准駁之書面通知事項及約定應用時間 (第五點) 。
          五、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證件 (第六點) 。
          六、申請人應用檔案之時間及還卷作業 (第七點) 。
          七、申請人在應用檔案場所內禁止之行為 (第八點) 。
          八、停止申請人應用檔案之事項及處置方式 (第九點) 。
          九、檔案應用之收費規定 (第十點) 。
          十、本署檔案應用開放服務之時間及聯絡方式 (第十一點) 。

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一、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事項,爰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以下稱應用) 本署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
              位,應先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 ,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書得以書
              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署收受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文書單位登入總收文號,並分文檔案
              管理單位,檔案管理單位即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將該申請書影
              本併同審核表 (如附表二) ,送交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十五日內,毀審查結果移送檔案管理單位,由其據以通知申請人
              。
          四、本署受理檔案應用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坫牽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書內容如需補正資料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 (得以電話通知) ,並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三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經核准應用檔案者,本署應於審核表中載明檔案應用對時間、地點及
              應注意事項,並發函檢送審核表通知申請人;如經審核駁回應用申請
              人,亦應函復申請人。申請人於接獲核准應用通知後,如無法依規定
              時間前來應用檔案時,應事先告知本署,並另行約定應用檔案之時間
              ,否則應重新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案時,檔案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
              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經確認無誤,完成登記後,申請人始得進入檔
              案應用處所,同時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
              附表三) 上簽收;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交還申請人。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本署所提供服務時間內歸還,如未能於當日
              應用完畢者,需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另行約定日期,再行應用,同
              時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檔案應用情形。檔案歸還時,經本署檔案
              室專責人員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
              付申請人收執。
          八、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協助或指導申請人應用檔案,如發現申請人於指定
              之檔案應用場所內有飲食、吸菸、嚼食檳榔、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案
              寧等情事,應予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中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室專責人員應立即停止其
              應用,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或於檔案上黏添任何
                附加物品。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本署檔案應用所需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複製收費標準」之
              規定收取。凡經收費者,本署應填據收費明細表 (如附表四) 一式二
              聯,一聯由本署留存,另一聯由申請應用人收執。
          十一、本署檔案應用開放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不開放。電話: (○二) 二
                三九六二九八一。傳真: (○二) 二三九五二九○七。

相關圖表: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PDF
     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PDF
     附表三:行政院衛生署檔案應用簽收單.PDF
     附表四:行政院衛生署檔案應用申請收費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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