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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照字第 09828008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護理機構 24 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護理人員值夜班,仍應依其工作
職掌妥適照護住民為宜。倘值班期間,於休息室休息應有不宜

全文內容:一、按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表明定,「護理機構 24 小時均應有護理
              人員值班」,揆其規定意旨,應係護理機構內之住民,多屬自醫院出
              院後尚需提供其連續性醫療照護者,爰為考量提供住民之安全照護與
              提升照護品質目的需要所定。是以,護理人員值夜班,仍應依其工作
              職掌妥適照護住民為宜。又倘值班期間,於休息室休息應有不宜。
     二、另如遇護理機構違反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之規定時,雖無相關罰
       則,惟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行政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
              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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