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訂定其廠商資格,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
全文內容: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2 6930 號函辦理。兼復貴合作社 98 年 1 月 9 日基社榮光字第 0 980000006 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廠商資格之訂定,應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 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如有需對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 專門技能之證明納入資格條件者,前揭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