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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照字第 0980061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規定訂定其廠商資格,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
全文內容: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2
              6930  號函辦理。兼復貴合作社 98 年 1  月 9  日基社榮光字第 0
              980000006 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廠商資格之訂定,應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依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
              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如有需對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
              專門技能之證明納入資格條件者,前揭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已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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