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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健保字第 09000315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 條
旨:
無業鄰長加保疑義
主    旨:函詢有關無職業鄰長加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0 年 4  月 16 日健保字第 90008788 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
              公職人員規定參加全民健保,其意旨應在經考量鄰長職務性質與村里
              長相似,為賦予地方自治之彈性,乃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比照公職人
              員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三、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
              鄉(鎮、市)自治事項,而鄰長一職係由地方自行訂定於鄉(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內。有關鄰長是否「得」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
              健保,宜由公所依地方自治相關規定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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