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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 11314001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02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藥事法 第 45-1 條
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辦理一百十三年度藥品不
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辦理一百十三年度藥品不良反應通報
          相關業務之受託單位。
依    據:一、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三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為加強藥品安全監視,本部設置「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
              建置通報系統(網址:http://adr.fda.gov.tw) 供藥商、醫療機構
              及藥局進行通報。
          二、一百十三年度本部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全國藥物
              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之相關業務,包括受理藥品不良反應通報案件、
              新藥定期安全性報告及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追蹤報告,專線為
              (02)2396-0100 ,業務信箱為 adr@td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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