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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 11313007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05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52 條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 條等規定,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
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主    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
          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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