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為加強醫療器材之品質監控及使用安全,並配合醫療器材管理法於 110.0 5.01 施行,修正「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督規範」(原名稱:醫療器材安全 監視規範)
主 旨:修正「醫療器材優良安全監視規範」,名稱並修正為「醫療器材上市後監 督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為加強醫療器材之品質監控及使用安全,並配合醫療器材管理法於 110 年 5 月 1 日施行,修正「醫療器材安全監視規範」,名稱並 修正為「醫療器材上市後監督規範」。 二、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 w) 之「本署公告」及「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醫療器材上市後安全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署授食字第 1 001609066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