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公告修正特定食品檢驗機構之認證範圍
主 旨:公告修正「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 室)」之食品檢驗機構認證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公告事項:認證範圍之變更項目:廢止殘留農藥-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二) 計 1 項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