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34 期 33067 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 如附件 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如附件 2。 二、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 6 月 8 日貿服字第 107015149 7 號公告,本次刪除 CCC0504.00.29.11-5 「牛腸(包括大腸、小腸 及直腸),整個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 9 項貨品號列, 增列 CCC0504.00.23.11-1 「牛腸(包括大腸、小腸及直腸),整個 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 9 項貨品號列,屬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並溯及自 107 年 6 月 30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