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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 1071301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34 期 330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
              如附件 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如附件 2。
          二、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7  年 6  月 8  日貿服字第 107015149
              7 號公告,本次刪除 CCC0504.00.29.11-5 「牛腸(包括大腸、小腸
              及直腸),整個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 9  項貨品號列,
              增列 CCC0504.00.23.11-1 「牛腸(包括大腸、小腸及直腸),整個
              或切開者均在內,生鮮或冷藏」等 9  項貨品號列,屬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並溯及自 107  年 6  月
              30  日生效。
相關圖表: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PDF
     附件2: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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