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8 期 12697 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 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 理輸入食品查驗」
主 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 1 06 年 11 月 24 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 如附件 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2。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1501.90.00.00-3「第 0 209 或 1503 節除外之禽脂」等 20 項貨品號列之中、英文貨品名稱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6 年 11 月 23 日貿服字第 106015306 8 號公告(業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生效。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6 年 7 月 12 日衛授食字第 106 1301859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