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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衛授家字第 1090600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旨:
保障民眾請領權益,申請人為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武漢間疫措施致未
能於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因屬非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家檢疫通知書)向核定機關申請,經核
符合補助資格線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本津貼

主    旨:有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兒童未能
          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戶籍登記並申請未滿 2  歲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
          津貼)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
              以,兒童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
              自出生月份發給,先予敘明。
          二、為保障民眾請領權益,申請人為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武漢間疫措
              施致未能於 60 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因屬非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人得於其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居家檢疫通知書)向
              核定機關申請,經核符合補助資格線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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