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 期 181 頁
自 100.01.01 起,桃園縣準用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 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有關直 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處主管主計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 件:┌─────────────────┬────────────┐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 │ │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 │ │二條 │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七條第二款、第│ │ │十五條 │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 │ │項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