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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發文字號: 處會訴字第 0970012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訴願法 第 53、55 條
旨:
再審決定按訴願法規定,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
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
主    旨:台端因教師資格再審事件申請迴避及詢問行政救濟程序,復如說明二及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97 年 3  月 21 日請示書及所附 96 年 11 月 15 日申請迴
              避書影本。
          二、依訴願法第 53 條及第 55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
              議之決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再審程序為訴願法所定程序之一,由原訴願決
              定機關審理決定之,再審決定自應依訴願法規定之審議程序,經原訴
              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
              迴避之餘地。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台端教師資格事件所提訴
              願及再審案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所定應行迴避情
              形,所為再審決定並無違誤。
          三、台端因教師資格事件,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業已確定,復就請求教
              育部監督臺中縣政府重為處分未予函復,提起訴願,經本院為訴願不
              受理及再審駁回之決定,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均已無救濟程序,
              本院業以 97 年 3  月 20 日處會訴字第 0970011115 號書函說明有
              案,爾後如就同一事由再為陳情,將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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