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80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會三字第 09400061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就「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憑證開立之核銷疑義
主    旨:貴會函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及統○、富○、福○
          多等 3  公司就「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憑證開立之核銷疑義
          乙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6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180990  號函。
          二、本案現金禮券之採購如經  貴會審酌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該項
              禮券係依預算所定用途 (例如作為文康活動等值禮品之發放,或推展
              業務列有經費者) 辦理採購時,為利機關採購現金禮券於交券時辦理
              點收結案,仍應請立約商依約開具「普通收據」 (非證明單) 作為採
              購經費核付之憑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電子公文換章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