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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會一字第 09900075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7-3 條
旨:
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為釐清改制前後之財務責任,在財政收
支劃分未調整前,其相關機關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改制前原列預算繼續
執行,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結算;另結算報表內
容須包含改制日之資產負債等存量資訊及預算執行等流量資訊,至 99 年
度應付歲出款於以後年度會計報告,則由承接機關列為以前年度轉入數併
入相關會計報表

主    旨:關於縣市合併應辦理結算疑義及 99 年度應付歲出款於以後年度會計報告
          表達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11 月 23 日府主決字第 0990299880 號函。
          二、有關縣市合併直轄市後是否辦理結算及書表格式可否依半年結算報告
              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一節:
          (一)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相關機關等已不復存在,爰改制後之直轄市所屬機關等係屬新成
                立之機關;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在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
                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等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列預算繼續執
                行,故為妥為釐清改制前後之財務責任,應於改制時依公務人員交
                代條例及會計法有關會計交代等規定辦理交代,並依會計法第 63 
                條及參照同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結算。
          (二)至書表格式部分,改制時之結算報表內容宜包含改制日之資產負債
                等存量資訊及預算執行等流量資訊,俾利釐清財務責任。查「各縣
                (市)政府編製九十九年度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行注意事項」之書
                表,僅表達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無表達特定日期之資產負債等,
                無法顯示改制日之財務狀況。另洽據說明,  貴府係延用「臺灣省
                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該制度對於各類
                存量及流量會計報告業明確規範,爰請參照該制度本權責核處。
          三、有關 99 年度應付歲出款於以後年度會計報告之表達方式一節: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之
              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爰改制
              前原縣市之應付歲出款自應由承接機關繼續執行;至表達方式,宜由
              承接機關列為以前年度轉入數併入相關會計報表表達。
正    本:臺南縣政府
副    本:內政部、臺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
          府、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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