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 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
主 旨: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 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新廣三字第○九二○○二三二七三號函。 二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 點」規定,科目名稱應由各機關依照法定職掌,並依其業務及工作內 容分別訂定,及「歲出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用途別科 目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係指:「凡對國內民間團體‧‧‧等 之捐助、捐贈或贈與‧‧‧屬之」;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 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準此,「捐贈」亦屬採購法規定之補助範圍,其與「捐助」適用 採購法規定之情形,尚無不同。以公共電視法中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 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貴局預算科目名稱之表達,並 不影響該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事實,仍應受採購法之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