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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忠二字第 09300014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
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
主    旨:關於為編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經費預算,請釋示預算
          科目「捐助」與「捐贈」之差異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新廣三字第○九二○○二三二七三號函。
          二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
              點」規定,科目名稱應由各機關依照法定職掌,並依其業務及工作內
              容分別訂定,及「歲出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用途別科
              目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係指:「凡對國內民間團體‧‧‧等
              之捐助、捐贈或贈與‧‧‧屬之」;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
              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準此,「捐贈」亦屬採購法規定之補助範圍,其與「捐助」適用
              採購法規定之情形,尚無不同。以公共電視法中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
              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貴局預算科目名稱之表達,並
              不影響該會經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編列預算之事實,仍應受採購法之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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