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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忠七字第 0990006184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0、62、87-3 條
預算法 第 22、70、72 條
旨:
函詢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原列預算認定及執行、原第二預備金動支之
程序與流程、職務調整與新進人員薪資發放事宜、第二預備金勻支或動支
及特別費核給等疑義

主    旨:關於貴府函,為請釋縣市合併改制後之直轄市本(99)年 12 月 25 日至
          同年 12 月 31 日之預算執行,於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疑義一案。茲檢附本處研復情形表 1  份,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府 99 年 9  月 13 日府主歲字第 0990253809 號函。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縣政府

相關圖表:行政院主計處對臺中市政府請釋事項研復情形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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