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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二字第 09500014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11 期 37-38 頁
嘉義市政府公報 95 年 4 月份 第 16-17 頁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6 期 3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旨:
有關地方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補充規定

主    旨:有關地方政府為應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94 年 11 月 22 日屏府主歲字第 0940224892 號函暨本處
              94  年 11 月 29 日處實二字第 0940008758 號函辦理。
          二、對於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其預算之執行,支出部分仍應以地方制度
              法第 40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為限。亦即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
              如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再行辦
              理發包及契約簽訂事宜;至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者,得依已
              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竅實動支。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臺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基隆市政
          府、彰化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處會三第 09800
  05074A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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