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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二字第 09400087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6 期 32-3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旨:
所詢地方政府因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
主    旨:貴府所詢地方政府因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
          等程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11 月 22 日屏府主歲字第 0940224892 號函。
          二、「縣(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0 點規定,為加強預
              算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計畫於編定預
              算案後,應依所訂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又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得於
              招標文件公告中一併公開預估需用金額。故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仍
              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事宜;惟為
              免合約執行困擾,應於相關採購文件及合約中列明所需經費如未獲縣
              (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
              理。
正    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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