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6 期 32-33 頁
所詢地方政府因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程 序疑義
主 旨:貴府所詢地方政府因業務需要,在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前,可否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先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 等程序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4 年 11 月 22 日屏府主歲字第 0940224892 號函。 二、「縣(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0 點規定,為加強預 算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計畫於編定預 算案後,應依所訂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又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得於 招標文件公告中一併公開預估需用金額。故總預算未完成審議前,仍 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簽訂契約等事宜;惟為 免合約執行困擾,應於相關採購文件及合約中列明所需經費如未獲縣 (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 理。 正 本: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