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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50006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預算法 第 17 條
旨:
地方政府編列年度總預算時,將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
明比較分析表」,於法尚無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議會審議之
規定
主    旨:貴縣 96 年度總預算案內債務舉借與償還部分已分別編入「收支簡明比較
          分析表」,並送請貴縣議會審議在案,其中有關舉借財源是否應於總預算
          案審查前先行提案送請縣議會審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5 年 10 月 30 日府財務字第 0959200762 號函。
          二、預算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
              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
              總預算,故融資性收支仍屬總預算範疇。依上揭預算法規定,為明確
              揭露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融資性收支內容及數額,爰就有關債務之舉
              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於總預算「收
              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內表達。而依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規定,縣(市
              )議會應就前開縣(市)總預算案內容進行審議,故其審議總預算案
              範疇,即已包含該年度所預計舉借之債款。另綜觀地方制度法及預算
              法相關條文,並無總預算案之部分內容須於總預算案審查前先另行提
              案送請立法機關審議之規定。
正    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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