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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500008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8、39 條
旨:
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於法並無
牴觸,為鎮公所如認該決議窒礙難行,可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送
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主    旨:有關彰化縣和美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將上級核准編列之預算如:
          機要費、特別費等刪除,是否違法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  月 27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030571 號書函。
          二、依九十五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市)單位預算
              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
              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定義為,凡
              縣(市)政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兩者均
              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以,本案
              和美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因
              本項決議並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鎮公
              所自應予以執行,惟如鎮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第 3
              9 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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