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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400064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
旨:
請釋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費疑義
主    旨:貴府請釋貴府稅捐稽徵處所屬 3  分處是否適用 2  級機關編列首長特別
          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94年8月2日府主一字第0940209905號函。
            二、查現行各縣 (市) 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係以「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所定組織層級作為列支標準之區分依據,而「地方行
                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縣 (市) 政府
                所屬機關以分 2  層級為限,局、處為一級機關名稱,隊、所為 2
                級機關名稱;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
                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經查貴府 91 年 12 月 23 日府法二
                字第 0910281020 號令修正發布之「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
                程」,該處所屬 3  分處係列為其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組織規程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該 3  分處非貴府所
                屬 2  級機關,故分處主任既非機關首長,自不得列支首長特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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