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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300072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40、5 條
旨:
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
疑義案
主    旨:有關貴室函請釋示有關總預算案已送請市議會審議中,市議會可否退回總
          預算案,要求貴府重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九三主室歲字第○○二九七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及縣 (市) 政府
              ,分別為縣 (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縣 (市) 議會有議決縣 (市) 預算之職權,及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縣 (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依
              據上揭規定立法意旨,對預算案並無退回重編之規定。又查「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
              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基於行政權及立法權各本所司之
              制衡原理,本案地方立法機關以退回總預算案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在預
              算編列上主動讓步回應其要求,本質上已屬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並不
              符合前揭規定。
正    本:臺中市政府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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