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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300040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請示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經鄉民代表會三讀結果部分預算議決為「保留」
,其後續如何進行一案
主    旨:有關貴縣寶山鄉公所請示該鄉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經鄉民代表會三讀結果
          部分預算議決為「保留」且已依地方制度法公布,其後續如何進行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四七二八
              號書函移貴府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府民行字第○九三○○七八二六六
              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內政部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
              二一九六號函復貴府略以:寶山鄉民代表會審議該鄉九十三年度總預
              算案,經三讀結果,對部分預算項目並未刪減,寶山鄉公所亦已將保
              留項目數額列入歲出總額予以公布,已完成預算法定程序在案,是以
              ,本案寶山鄉公所自可依相關預算執行規定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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