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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300033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8、39、40、43 條
預算法 第 5 條
旨:
臺南縣請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秘書薪資一案
主    旨:  貴府函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
          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
          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九十二年五  十一月二十一二十六日府主歲字第○九三
              ○○九○五二五○九二○二○○九九二號函。
          二、查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法定經費,係指依設定條件,於法
              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鄉公所秘書係正式編制職務,為依法任
              用之公務人員,其薪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屬依法律義務必
              須之支出,鄉公所自有給付之義務,故性質上應屬預算法所稱之「法
              定經費」,若鄉民代表會議決予以刪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鄉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
              章牴觸者無效,鄉公所自可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
              該議決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民代表
              會覆議;經覆議後,如鄉民代表會仍維持原決議,鄉公所亦可依同法
              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以其決議已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
              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造成窒礙難行,報請
              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則
              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三、依九十三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縣 (市) 單位預算用
              途別科目分類表有關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
              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機要費之
              定義為,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兩
              者均係依據行政規則規定編列,而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是故,
              鄉長之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應不屬預算法所稱之「法定經費」,如
              鄉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鄉長特別費及鄉公所機要費,因本項
              決議不牴觸相關法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鄉公所自應予
              以執行,惟如鄉公所認為該決議窒礙難行,則可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於該議決案送達鄉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正    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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