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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300008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62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 條
旨:
高雄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
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否相違
主    旨:有關貴府請釋貴縣鳳山市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
          辦公處辦理各類活動,與「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相關規定是
          否相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府主一字第○九三○
              ○○四九九三號函辦理。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前段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
              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村 (里) 設村 (里
              ) 辦公處。另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行政機關,係指代
              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及地方行政機關
              組織準則第二條之規定,目前我國地方行政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至於村 (里) 則係鄉 (
              鎮、市、區) 內之編組,故村 (里) 辦公處並非地方行政機關,亦非
              民間團體。
          三、另查「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縣 (市) 單位
              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規定「獎補助費」科目定義:「凡各機關對所
              管特種基金、下級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捐助、獎
              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補償或賠償費用等屬之」。村 (里) 辦公
              處既非地方行政機關,亦非民間團體,而係鄉 (鎮、市、區) 內之編
              組,爰此,鳳山市總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列付轄屬里辦公處辦理各
              類活動,自不符上揭「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
正    本: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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