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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20012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6、38、40、41、5 條
預算法 第 18 條
旨:
縣議會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請貴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
金變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貴府擬議處理情形疑義案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貴縣議會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案附帶決議,請貴
          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金變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貴府擬議處理情形疑義
          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府主一字第○九二○○○七四五六號函。
          二  經查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略以:縣 (市) 議會就預算案
              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縣 (市) 政府參照法令辦理。又依同法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縣 (市) 議會及縣 (市) 政府分別為縣 (市) 之立法機
              關及行政機關,縣 (市) 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有議決縣 (市) 預算之權限,而縣 (市) 政府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預算提案權及執行權。綜上,本案貴縣文化局
              九十二年度單位預算「文教活動」業務計畫項下「戲曲發展基金」工
              作計畫經費既經貴縣議會審議通過,貴府自應照案執行;另有關貴縣
              議會於審議貴縣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所為請貴府提案將戲曲發展基金變
              更業務計畫送該會審議之附帶決議,涉行政機關之預算提案權,依地
              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項附帶決議對貴府並無拘束力。
          三  至本案貴府是否於九十二年度中循追加減預算程序,追減「戲曲發展
              基金」工作計畫相關經費,並新創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送請議會審議,或於九十三年度編列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
              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辦理,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預算編製屬
              貴府權責,請貴府參照相關法令規定核處。
          四  至有關「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各縣 (市) 總預算歲
              出共同性業務計畫科目表」規定,各縣 (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歲
              出預算全部編列於總預算中者,以業務計畫型態方式編列縣 (市) 地
              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是否即為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乙節,經查預算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特種基金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
              金之預算,為單位預算,是以,上揭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之預算編列
              方式,係屬特種基金單位預算之一種;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縣 (市) 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
              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意旨,地方政府之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預算及地方政府所屬教育機構預算,均應編入「地方教
              育發展基金」,惟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究應編列特種基金單位預算或
              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並未明確規範,而縣 (市) 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倘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特種基金單位
              預算型態編列,依其預算架構,應編列於縣 (市) 政府單位預算項下
              ,復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四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除符合
              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者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及同準則
              第二十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是以,
              其他特種基金是否可比照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業務計畫型態編列,除
              應依上揭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視其他法律有無明確規範其預
              算編列之型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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