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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200060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47 期 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71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2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
旨:
有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十二、 (
二) 7之規定是否規範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之急難救助預算
業務疑義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
          十二、 (二) 7之規定是否規範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之急難
          救助預算業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府主一字第○九二○○九八三四五號函。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鄉 (鎮、市) 公益慈善
              事業及社會救助,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鄉 (鎮、市) 公所依
              上揭規定辦理急難救助業務,核其性質,係救助遭受急難者,並協助
              其自立,其具有外部效力,應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自
              治規則辦理,並不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
              行政規則規範。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 政府、鄉 (鎮、市) 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
              、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
              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又「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 (八) 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凡具有共同性質
              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
              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
              後,始得實施。各縣 (市)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
              致規範或準用中央法規」,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
              總預算編製要點」第十二、 (二) 7係依據上揭籌編原則第四 (八)
              規定訂定,兩者相同並無二致,復查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對於急難
              救助金之給付方式與標準,已明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是以,本案桃園縣轄下之鄉 (鎮、市) 公所訂定自治規則中之擬辦
              急難救助業務,其給付方式及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
              由貴府定之,此項規定可適用於「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
              編原則」第四 (八) 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
              編製要點」第十二、 (二) 7之規定。
正    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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