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490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20003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7、42 條
旨:
鄉 (鎮、市) 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退回公所
」,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淡水鎮總決算及公共造產附屬單位決算,經代表會議決
          「退回公所」,此議決是否為有效之審議完成?又代表會主動將上一會期
          退回之決算排入次一會期議程,此舉是否可視為該公所於不同會期以新議
          案重新提出,送請代表會審議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北府主三字第○九一○五九○八五○號函
              。
          二  經查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職權如
              下:..七、審議鄉 (鎮、市) 決算報告。...」;同法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依上
              開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有審議鄉 (鎮、市) 決算報告之權,
              至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決算報告應如何審議,地方制度法未有
              規定,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係屬議會自律範
              圍,應依其自訂之議事規則為之。爰此,本案淡水鎮總決算及公共造
              產附屬單位決算,若經淡水鎮民代表會列入議程,並依其自訂之議事
              規則議決「退回公所」,該案即已不存在,淡水鎮公所應重新提案,
              送請代表會審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