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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處實一字第 0910065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79 條
旨:
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其鄉長領據之特別費二分
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
領取案
主    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鄉長請事假超過五天,並繼續請長期事假期間,
          其鄉長領據領取之特別費二分之一部分及首長座車油料費 (每月二一0公
          升) ,是否不受限仍可領取或由鄉長職務代理人領取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臺內中民字第○九一○○七九三七五號書
              函。
          二  本案鄉長請長期事假,尚非屬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
              規定,應予停止或解除職務之情形,自得依規定支用特別費。至首長
              座車油料費,查依「事務管理手冊」中有關油料管理規定,汽油、柴
              油以向合法設立之加油公司 (站) 購置加油憑證,並憑加油摺 (卡)
              加油;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根據耗油紀錄、行駛里
              程及耗油標準,辦理核銷。故鄉長座車因執行公務每月所需油料費,
              依上開規定應無由鄉長或其代理人領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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